当事人公开回击:关于不实新闻报道的追究与澄清

近期,部分脸书及youtube视频账号出现对春友阁下的不实言论,内容涉及造谣、诋毁,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春友先生的肖像权、名誉权,更是严重违背事实,践踏法律底线,挑战公序良俗。国浩律师事务所柬埔寨分所接受春友阁下的委托和授权,指派该所英·瓦尼达律师就题述事宜向读者朋友们发送澄清函。一、相关事实背景根据春友阁下向我们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以及我们通过公开途径检索到的信息,我们了解到:1.春友阁下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

2.2023年5月2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NR20213061号仲裁案做出的仲裁;(2)2023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的(2023)鄂01民初159号民事裁定书,以及(3)2024年7月19日柬埔寨中级法院就2024年6月24日签署的186号刑事案件签署的45KRⅡ“YV”号判决书,可以充分地证明春友阁下的清白和诚信,也明确揭示了前述恶意传播的信息纯属捏造,其目的是诋毁春友阁下的名誉和荣誉。

3.春友阁下已经就涉案侵权文章的发布完成公证取证,并已经向柬埔寨内政部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局、新闻部提起控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截至本声明函发出之时,部分涉案文章已经被删除。

律师函翻译件如下:

二、涉嫌的侵权及违法行为1、涉嫌构成名誉权、肖像权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涉案侵权文章中不实信息,均为捏造、歪曲,严重失实,已经构成诽谤。涉案账号为自媒体账号,明知涉案侵权文章讨论的内容将会对春友阁下本人的个人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仍然未经谨慎核实即予以发布/转发,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涉案账号具有侵害春友阁下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鉴于上述,涉案账号注册主体已经构成对春友阁下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权主体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涉案脸书及YouTube账号注册主体应当承担上述侵权责任。

2、涉嫌构成诽谤罪

截至2025年9月18日下午18时,涉案脸书账号如下:

 

涉案侵权账号及文章视频情况如下:

综上所诉,六个脸书账号均为2023年11月注册的账号,其原始注册名均为和本案不相关的名字,2025年8月27日同时改名为类似新闻媒体之类的账号,并使用Meta广告平台利用AI和用户数据进行精准广告投放,帮助其高效触达目标人群,是脸书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其伪造的假媒体形象已经昭然若揭。当事人已经委派相关人员到上述注册地逐一核对其地址,注册地均为伪造地址。Youtube和海外版抖音均为虚假账号,其中“柬中观察”“东南亚时事眼”“中资安全线”经官方举报后删除,删除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涉案侵权文章转发量已达3496次,显然已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鉴于此,涉案账号注册主体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春友阁下将视情况依法采取刑事自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春友阁下的权利要求为防止春友阁下的合法权益遭受进一步损害,我们特代表春友阁下向传播者郑重提出如下权利要求:

1、尽管部分涉案文章已经于本声明函发出前被删除,但该等删除并不意味着传播者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传播者应于收到本函后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发布涉嫌侵害春友阁下名誉权的任何内容,并要求任何及所有为传播者实施上述相关侵权行为提供协助的第三方,停止任何及所有涉嫌侵害春友阁下合法权益的行为;

2、春友阁下在此明确保留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利益。同时,春友阁下保留就传播者实施的上述涉嫌侵权行为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届时,因春友阁下因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法律措施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及一切不利后果均将由传播者自行承担。

四、给广大读者朋友的建议

在柬埔寨经商、工作的读者朋友们,如果你们遇到不实诽谤,首先收集所有资料向当地相关机构如柬埔寨内政部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局、柬埔寨新闻部进行控告,同时在发布该不实消息的社交软件上使用举报投诉功能,向律师和法律机关求助,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名誉权、肖像权,第一时间对诽谤传播者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柬埔寨内政部及新闻部关于诽谤指控的相关机构如下:

特此函告。

(签字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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