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森亲王:剥夺国籍在柬埔寨历史上早有先例
【本报消息】柬埔寨参议院主席洪森亲王5日发表声明,强调取消国籍的法律程序在柬埔寨历史上并非新鲜事物。他指出,在柬埔寨人民社会主义时期,柬埔寨就已经存在明确剥夺国籍的法律条文。
洪森亲王提供了两份关键的历史文件作为佐证,分别是1968年10月16日颁布的《丧失柬埔寨国籍法》皇家法典,以及1967年的《民法典》。这些法律明确授权政府对特定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实施国籍剥夺。
根据1968年《丧失柬埔寨国籍法》规定,任何柬埔寨公民如果因叛国罪、间谍罪或“敌视国内外和平”被法院判定犯有至少一级重罪,都将面临丧失柬埔寨国籍的处罚。此外,1967年《民法典》进一步详细列出了三种可导致国籍丧失的行为:在国外拒绝应征加入柬埔寨军队;和平时期逃往国外的士兵;以及实施危害国内外和平与安全行为后逃往国外继续从事叛国活动者。
洪森亲王表示,此类法律实践并非柬埔寨独有。据国际统计,全球约有150个国家制定了类似法规,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剥夺国籍。常见的理由包括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叛国、威胁国家安全或参与恐怖主义相关犯罪。
© 《柬华日报》版权所有